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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2016-04-19 17:37:32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关系,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职能边界,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脱钩,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社分开。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断行业协会商会和主管单位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权责明确。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界定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职能,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性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行为,发挥其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等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先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措施,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分步稳妥推进,确保脱钩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三、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的社会组织。

四、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主管单位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行业协会商会具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主管单位合署办公。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行使主管单位的职能,主管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人员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主管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主管单位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和人员使用。

主管单位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的公务员,必须辞去行业协会商会所任职务或辞去公职。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含有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事业编制,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中央精神研究确定。现有事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社会保险。

(三)资产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主管单位会计合账、财务由主管单位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财政预算供给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鼓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主管单位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过渡期不超过2017年年底。

各主管单位应于2016年年底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暂时继续使用,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应清理腾退;2017年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等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主管单位要结合脱钩工作,尽快制定清单目录,将应当由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商会,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并制定和完善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单位脱钩后的党建工作,依托组织、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外事工作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管单位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刊物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按属地原则,按有关部门职能分工承担。

五、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明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手续,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行业协会商会按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有关数据,为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税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履行主管单位职责,进行政策法规指导、业务服务和依法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廉洁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六、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主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省直工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事管局、省工商联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本地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脱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改革政策。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本方案印发后二个月内,有关部门要分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制定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省编办牵头负责提出脱钩涉及事业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省政府外侨办负责制定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意见以及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省事管局牵头负责制定清理腾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三)稳妥开展试点

省级首批选定9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试点,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脱钩试点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联合工作组对试点成效进行评估验收,完善配套政策,推广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确定开展脱钩试点的,试点方案经报经省民政厅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

(四)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预案,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附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名单

1.河南省农机机械工业协会(主管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主管单位:省政府国资委)

3.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管单位:省商务厅)

4.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6.河南省矿业协会(主管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7.河南省纤维检验协会(主管单位:省质检局)

8.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主管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9.河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主管单位: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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