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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新税风 税收优惠政策春风化雨润 “小微”

2015-04-11 12:35:16   点击: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次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方面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再次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破冰前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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