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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组织“放权”,推动公民社会成长

2013-03-12 09:52:53   点击: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社会建设领域相对滞后。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官方举办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确实存在行政化倾向问题,手里握着政府转移的大量审批权,眼睛盯着政府而不是民众,成为所谓的“二政府”,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影响了老百姓办事。

    对于社会组织,政府需要切实加强规范管理的力度,通过培育发展和加强规范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但是,在这过程中,我们一定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社会组织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就不发展社会组织或者不下放、转移权力。要看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公民社会成长,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

    3月10日提交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突出强调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向市场、社会和地方放权为重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经过以往3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但是,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设置仍然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向市场、社会和地方放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10日接受本报专访时认为,这将进一步激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并对走向公平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向市场放权

    推进政府经济管理方式向管宏观、管监管、管中长期转变

    在迟福林看来,向市场放权,意味着在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由管微观、管审批、管短期向管宏观、管监管、管中长期转变。他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进一步减少和规范经济领域的行政审批。当前,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利用审批牟取部门利益、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的寻租腐败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治理政府职能“越位”问题,必须减少对企业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许可和行政事业收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以切实落实非公经济新36条,激活民营经济发展潜力。

——打破行政垄断。从现实看,垄断仍然是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突出矛盾,也是制约国企改革的重要因素。尽快破题垄断行业改革,尤其是打破行政垄断,已成为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重大课题。在城镇化发展转型的特定背景下,需要尽快在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领域放开市场、引入竞争,广泛地吸纳社会资本投资,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转型。

——推进资源要素价格改革。放松资源要素价格的行政管制,使资源要素价格充分反映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使资源环境成本企业内部化,加快改变低成本投资扩张模式,促进企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主体力量。

    向社会放权

    加快建立利益协商对话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有效沟通

    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和核心是政府管理的创新。面对着社会利益主体与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总体趋势,尤其是进入微博时代,以行政管控为主的社会管理方式不仅难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还容易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迟福林表示,这就需要政府向社会充分放权,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反映利益诉求、协调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为“五位一体”的全面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不竭的社会动力源。

    首先,向社会公益组织放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由于登记门槛过高,我国社会组织发育严重滞后,这使社会组织在反映基层诉求、加强社会沟通、促进社会公正、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公益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以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向社会放权,需要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性组织,赋予他们更大的自主权。除了特别规定、依法限制的特殊领域,社会公益类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实行备案制,改变“双重管理”格局,真正给社会组织“松绑”,使社会公益类组织逐步走向“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定活动、自主会务”。

    其次,加快社会组织 “去行政化”改革,走出一条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路子。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机构和工青妇、红会、扶贫基金会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但由于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化特点,降低了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向社会放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去行政化的前提下进一步向社会组织放权,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公益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再者,赋予社区更大的自治权,将社区打造为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目前的社区定位、组织架构、经费保障、管理制度等还不适应发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平台和社会管理的有效作用。“政府向社会放权,当前首先应加大对社区的放权,将更多的人事、财务、管理权力下放到社区,在逐步推进社区自治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大权限,把社区做实、做大、做强。”迟福林说。

    他还强调,加快向社会放权、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加快建立利益协商对话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有效沟通,使利益表达与诉求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公共产品。

    向地方放权

    逐步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可问责

    新阶段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理顺中央地方关系,重在向地方进一步放权,逐步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可问责,以此规划各级政府的财力配置。迟福林表示,应在以下3方面加大向地方放权力度。

    明确划分中央地方的事权,强化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进一步明晰中央地方公共服务职责划分,可以稳定地方政府预期,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他认为,中央政府原则上应当负责公益性覆盖全国范围的公共服务供给,以城乡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强化再分配职能;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关注辖区内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

    确保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财力。中央政府在向地方政府放权的同时,必须下放相应的财权,使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迟福林解释说,第一,改革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缩小直至取消激励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总量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减少甚至逐步取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公式化、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体系,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能力。第二,加快培育地方主体税种,逐步形成地方税体系。从现实情况看,下一步的税制改革调整应把房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更多地划归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第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障县乡基层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基本职责的财力,使其职能主要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

    加大经济领域的放权,释放地方经济发展活力。“例如,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投资审批事项外,其他项目应放权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迟福林说,“再例如,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应当从中央下放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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