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16:55:37 点击:
各会员企业:
为了加强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采取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额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为了用足、用好政策资金,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现面向全省征集政策资金支持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商贸服务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当年能够建设完成。由于今年是资金切块分配的第一年,项目能否如期完成,直接影响明年的资金额度,今年申报的项目必须确保年底前完成验收。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成效显著。所申请项目应对当地的生产流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公益性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当地就业及经济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申请项目须有示范带动作用。申请自己扶持的项目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行业发展及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各护院单位接到通知后,请与所在地商务部门联系,争取国家财政政策的扶持。
2013年政策资金支持的商贸服务业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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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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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来源 (万元) | 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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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政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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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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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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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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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 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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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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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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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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