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15:35:42 点击: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段伟朵通讯员高方方7月7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无盖窨井伤人案作出判决。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低头族”被无盖窨井所伤,谁之过?
2021年9月18日凌晨时分,小李(化名)聚餐后边走边看手机,经过某物业公司服务区域,不慎掉入无盖窨井中,致使其受伤。据了解,某园林工程公司正在此处施工,且未在无盖窨井附近设置警示标志。
事发后,小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随后,小李将物业公司、园林工程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万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确定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小李5000余元;某园林工程公司赔偿小李1.5万余元;剩余损失小李自身承担。
【说法】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该案系窨井等地下设施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推定,只要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过错,不需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园林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且未能证明采取了安全措施,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施工时案涉小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附近商铺正常营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仍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其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承担20%的责任。从事发时的录像可以看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边走路边低头看手机,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当承担20%的责任。
【提醒】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明确法律责任,避免损人不利己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损害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等原因,来主张自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知,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不过,如果受害人对所造成的侵权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其自身损伤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管理人的部分法律责任。
金水法院提醒,窨井变成“伤人”陷阱,类似悲剧一直不断发生,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思考如何杜绝事故发生。加强窨井安全监管,增强安全措施是必然的。同时,作为行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增强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才能避免窨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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