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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普法】疫情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2021-09-09 15:43:00   点击:

编者按: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紧紧贴合清洗保洁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实际需要,精心挑选了符合行业突发性、高发性实用性特点的案例,帮助会员企业知法、懂法、用法。

当前我市全民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但也存在少数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现象,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疫情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控工作,居家隔离、配合检测,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会涉及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在疫情期间,行为人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财产等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故在疫情期间,行为人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强行外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犯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行为人拒不服从管控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我们应本着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格做好防护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绝不触犯法律红线,同心协力,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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