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 11:52:12 点击:
未约定还款期限
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
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
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计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此时,蔡某辩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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